河 南 省 卫 生 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豫卫发[2008]5号
关于明确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药品结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纠风办,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纠风办,省直各医疗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市商业银行,有关药品销售企业:
为规范以省为单位药品招标采购药款结算行为,保障药款结算程序正常进行,创建由政府主导、银行、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三方合作的药款结算新模式,构建依法、诚信、公正的药品购销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药款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药款结算的具体要求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的要求,在收到药品之日起60日内支付药款。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支付企业药款的,由银行配合采取“医院承兑、企业贴息”的办法,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的当月向配送企业开具时间不超过6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根据需要采用贴息提前支取或按期兑现的方法取得药款。
2008年1月1日新价格执行前拖欠的药款,由医疗机构和经销企业协商妥善解决。
二、银行协助办理药款结算的服务原则
各商业银行及所辖属机构本着积极参与支持、方便快速、互惠互利、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全省医疗机构与企业药款结算工作提供综合性的银行服务,协助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加快资金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力促进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期结算工作。
三、药款结算的实施方式
各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原则上以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以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国内信用证、即时通、支票直通车、委托收款、网上保付和电子商务等其他结算工具和产品为辅,通过统一结算方式,限期付款,有效解决医疗机构长期拖欠药款问题。
四、医疗机构和商业银行的责任和义务
医疗机构原则上通过本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药款结算承兑业务,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良好的资信。
商业银行对符合国家有关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签发期限在60日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
坚持“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省委、省政府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药款结算问题事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成效。各医疗机构要树立良好信誉,依法与药品经销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按规定要求及时结算药款。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优势,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配合做好药款结算工作。
各省辖市卫生局、纠风办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销企业的督查,对无故拖延结算时间,不按规定要求支付企业药款的,除限期改正、全省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